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小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小字第10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明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余維峻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333元(計算式:5,200-867=4,33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寶貴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書記官江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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