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小字第10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明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余維峻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333元(計算式:5,200-867=4,33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寶貴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書記官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