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聲字第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7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馮大鵬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馮大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5月5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6年11月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蔡川富法官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玉秀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