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65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8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86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翔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17,92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8655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17926元張翔安自民國111年04月26日起至民國111年05月25日止年息8.95%001新臺幣217926元張翔安自民國111年05月26日起至民國111年06月20日止年息10.74%001新臺幣217926元張翔安自民國111年06月21日起至民國112年02月25日止年息10.752%001新臺幣217926元張翔安自民國112年0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8.96%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張翔安於108年03月26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50萬元整,借期至113年03月26日屆滿,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按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7.89%機動計息,按月計付。上開借款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二)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1年04月26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217,92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賜准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四)證物名稱及件數:1.借款約定書。2.授信總約定書。3.往來明細。4.利率變動表乙份。5.戶籍謄本乙份。釋明文件:詳如證物名稱及件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