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472號原告 盧維芳
盧宜庭
盧維恭 被告 盧增來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08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盧增來被訴毀損案件,前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208號案件判決無罪,惟因原告等人已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中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由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黃嘉慧法官王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
書記官林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