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清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聲請人 顏進杉 代理人 廖頌熙 扶助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俐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書記官王品涵附表:
一、聲請人應預納必要費用即郵務送達費新臺幣530元【計算式:3×51×10-1,000=530】,該筆費用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為何?
三、請陳報聲請人目前所居住房屋(門牌號碼:臺東縣○○市○○路0段000巷00弄00號)為何人所有?聲請人係基於何法律關係居住於該房屋?
四、請提出聲請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其他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得省略)及聯絡方式,併說明有無扶養聲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即民國109年12月29日起迄今,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理由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六、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起迄今(聲請清算前1日即111年12月28日回溯2年內),期間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不動產、動產),應詳述其原因情事【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據實向法院陳報,並附相關證明(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七、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房屋(門牌號碼:臺東縣○○市○○路0段000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房屋稅籍資料、地籍異動索引,並陳報名下房屋之現值。又聲請人主張該屋已倒塌,請提出相片(須拍攝到門牌)或其他相關證據證明之。
八、依聲請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載,聲請人名下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1輛,請提出前揭汽車之行照影本,及陳報該車目前價值,並提出相關證據證明之。
九、聲請人於何時請領勞保老年給付?金額為何?請領後之用途?若有用於清償債務,請提出清償之相關證明文件。
十、請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109年12月29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區○○街0號3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之餘額,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聲請人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檢具相關文件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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