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207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下同)87年8月12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存續期間自87年8月11日起至88年2月10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於87年8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3,000,000元,並有簽發本票1紙為憑,到期日為88年2月13日。詎聲請人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相對人甲○○尚欠本金3,000,000元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證、本票、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件為證。
四、本院於95年8月25日函請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8日
簡易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95年9月8日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苗栗縣│後龍鎮│大山腳││2672│田│1,240.00│全│設定權利範圍│││││段││││││:全│├─┼───┼────┼───┼──┼────┼─┼──────┼────┼──────┤│2│苗栗縣│後龍鎮│大山腳││2673│田│1,676.00│全│設定權利範圍│││││段││││││:全│├─┼───┼────┼───┼──┼────┼─┼──────┼────┼──────┤│3│苗栗縣│後龍鎮│大山腳││2674│田│1,000.00│全│設定權利範圍│││││段││││││: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編││││主要用途├──────┬────┤權利││││││││樓層面積│附屬建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建材││主要建築││備考││││││││材料及用││││號││││房屋層數│合計│途│範圍││├─┼──┼────┼────┼────┼──────┼────┼──┼────────┤│1│614│大山腳段│東明里12│主要用途│一層:254.30││全│設定權利範圍:全││││2673、│鄰頂浮尾│:農舍│二層:254.30│││所有權人:甲○○││││2674地號│45號│主要建材│合計:508.60│││││││││:鋼造││││││││││層數:二││││││││││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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