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易字第84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8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交易字第84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萬明寶
楊睿騏上列被告因過失重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調偵字第77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07年度偵字第336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及併案意旨略以:被告萬明寶於民國106年7月21日下午5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區○○路2段由東往西方向行駛,於同日下午5時19分許,行經甘肅路與甘肅路2段71巷交岔路口時,原應注意無號誌交岔路口,少線道車應暫停禮讓多線道車先行,且依當時情形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適有被告即告訴人楊睿騏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甘肅路2段71巷由北往南行駛,亦於上開時間行經該處,且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二車因而發生撞擊,人車倒地,楊睿騏因而受有右側前臂擦傷、左側前臂擦傷、側性前胸壁擦傷、右側膝部擦傷、右側小腿挫傷、頭部其他部位挫傷之傷害,萬明寶因而受有頭部外傷併兩側蜘蛛網膜出血及右側硬腦膜出血、右側腦梗塞、左側第2至9肋骨骨折併血氣胸、左鎖骨骨折、左遠端脛腓骨開放性骨折伴關節脫位,現仍意識呈重度昏迷之重傷害,因認萬明寶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楊睿騏涉犯同條項後段之過失致重傷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告訴乃論之罪,無得為告訴之人或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者,該管檢察官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刑事訴訟法第23
6條第1項規定甚明。惟代行告訴係為補充告訴權人無從行使告訴之備位機制,故若檢察官依上開規定指定代行告訴人後,被害人已得自為告訴或另有其他得為告訴之人存在並已提出告訴,自應認代行告訴人之身分即因被害人或其他得為告訴之人可依法行使訴訟法上告訴人權利而當然解任或失效,且檢察官前所指定之代行告訴人所提起之告訴,亦因代行告訴人身分消滅而與未經合法告訴無異。又告訴應向有偵查權之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告訴乃論之罪,如得為告訴之人在偵查中未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提出告訴者,固得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欠缺追訴條件之補正,但告訴人仍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補行告訴,並由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將告訴狀或筆錄移送法院,以為補正。
三、經查:㈠萬明寶、楊睿騏分別涉犯之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同條
項後段之過失傷害、過失致重傷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合先敘明。
㈡楊睿騏業已具狀撤回對萬明寶之過失傷害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附在本院卷可稽。
㈢萬明寶因本件車禍而傷重昏迷,呈無意識之狀態,無法自己
行使告訴權,復無其他得為告訴之人,故承辦檢察官遂依刑事訴訟法第236條第1項規定,於107年1月19日當庭指定萬明寶之女 楊惠舒 委任之 楊俊樂 律師為代行告訴人對楊睿騏提出告訴。嗣萬明寶經鑑定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程度,經本院以107年度監宣字第21號裁定萬明寶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楊惠舒為萬明寶之監護人,該裁定於000年0月00日生效,於107年
4月16日確定,楊惠舒即於107年8月10日以萬明寶法定代理人身分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出獨立告訴等情,有上開訊問筆錄、刑事告訴狀、本院上揭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刑事告訴暨聲請補正告訴狀在卷可查。則檢察官前雖指定楊俊樂律師為代行告訴人並提出告訴,惟萬明寶現已有法定代理人楊惠舒得為告訴,楊惠舒並以萬明寶法定代理人之身分另行獨立告訴,揆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楊俊樂律師前以代行告訴人身分所提出之告訴,即因代行告訴人身分消滅而失其效力,但楊惠舒另以萬明寶法定代理人身分獨立行使告訴權,且檢察官業將楊惠舒為獨立告訴之相關卷證,以107年度偵字第33669號併辦意旨書移送本院,應認楊睿騏過失重傷害部分之訴追條件已經補正。而楊惠舒已於108年1月4日已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
㈣綜上所述,本案既經告訴人楊睿騏、楊惠舒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采婕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