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47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謝振發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定其應執行刑案件,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13年度執聲字第449號)及本院113年度聲字第507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之刑事異議狀所載。
二、按刑罰之執行,由檢察官依指揮書附具之裁判書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58條定有明文。從而,除法院之確定判決或定執行刑之確定裁定有違法情事,經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加以撤銷或變更者外,原確定裁判有其執行力,檢察官即應據以執行。而刑事訴訟法第484條之聲明異議,係以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對於檢察官就確定裁判執行之指揮,認
為不當者,方得為之。倘對法院所為之判決或裁定不服者,則應循上訴或抗告程序尋求救濟。如判決業經確定,則應另行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加以救濟,非得以聲明異議方式為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301號、101年度台抗字第66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謝振發(下稱異議人),因竊盜案件,
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執聲字第449號案件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刑,由本院於113年3月21日以113年度聲字第507號裁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16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經聲明異議人提起抗告後,現送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中,此有本院113年度聲字第507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高雄地檢署113年4月17日雄檢 信嶸 113執聲449字第1139030939號函附卷可參。觀之刑事聲明異議狀及所附本院113年度聲字第507號裁定,並未具體指摘本件執行檢察官究有何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或其執行方法有何不當之處,應非對檢察官所為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
㈡況聲明異議人倘認本院113年度聲字第507號裁定確有違法情
事,其既已循抗告程序救濟,亦非本件聲明異議程序所得審究之事項。從而,異議人所執前揭聲請意旨,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紀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書記官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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