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6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6449號債權人社團法人中華全人教育發展關懷協會法定代理人 李勝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張栗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林張栗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㈡確認聲請人之正確名稱為何,並提出與聲請人名稱相符之印文。
㈢提出兩造約定債務人須返還溢領慰問金之釋明(如入會申請書等有此約定之相關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
書記官林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