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1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楚齊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楚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一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廖素琪
法官林哲瑜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書記官李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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