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三年度營小字第八一四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吳玠峰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柒拾元部分,自
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
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官曾鴻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顏子仁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