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嘉簡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字第184號
原   告  王如意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 律師
       曾國華 律師
被   告  許義明
       蘇明哲
       王淑芬
       吳富春
       吳玲芳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邱循真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書記官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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