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字第184號
原 告 王如意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 律師
曾國華 律師
被 告 許義明
蘇明哲
王淑芬
吳富春
吳玲芳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邱循真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書記官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