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14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董瑞筠 被告重江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林彥彤 人被告 陳重 亦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第一項:「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壹拾萬壹仟玖佰伍拾捌元,及自....。」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壹拾萬壹仟玖佰伍拾捌元,及自....。」。
原判決主文第二項:「訴訟費用新台幣貳萬壹仟捌佰捌拾玖元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台幣貳萬壹仟捌佰捌拾玖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主文第1、2項之主文均漏載被告應『連帶』給付,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文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書記官黃昰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