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251號原告乙○○
之32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書記官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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