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648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648號

原告 黃聖綸

被告 陳三和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113年度審簡字第145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李俊彥

法官黎錦福

法官朱學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琮翰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