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31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317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9巷2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貳仟捌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相對人乙○○於95年4月25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相對人至98年3月26日止累計消費記帳72,808元正未給付,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8年3月26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書記官沈淑惠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43172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98年3月2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72808││││之利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