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513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51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513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品成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2年度偵緝字第13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郭品成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3至4行所載「… 郭貽訓 代為簽立收受之教育召集令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應予更正「…郭貽訓代為簽立收受之教育召集令受領回執…」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郭品成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
4款之意圖避免應受之教育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之罪。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係後備軍人,無故逾應召期限未參加教育召集,足以影響國家對教育召集應召員訓練之國防安全,殊非可取;兼衡其素行、犯罪後之態度、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經濟小康之生活狀況(見102年度偵緝字第1359號卷第3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生危害之程度,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陳佳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真萍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1款至第3款及第5款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緝字第1359號被告郭品成男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品成係後備軍人,為新北市後備指揮部102年博愛231307號編號102號教育召集應召員,原應於民國101年12月1日上午8時,至新北市淡水區之「忠莊營區」新北市後備旅第五營受教育召集,該召集令於101年11月20日夜間7時50分,經其住在新北市中和區興南路2段128巷3樓之父親郭貽訓代收後,於同年11月23日由郭貽訓轉交上揭召集令予郭品成收訖。詎郭品成於收受上開教育召集令後,明知應按時報到,竟意圖避免教育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而遲不至應召集處所報到。俟經新北市後備指揮部函知本署,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後備指揮部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郭品成對於其父親郭貽訓有告知伊受教育召集之事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郭貽訓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明確,並有新北市後備指揮部教育召集妨害兵役案件移送報告書、郭貽訓代為簽立收受之教育召集令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新北市後備指揮部入出境查詢人員名冊1紙在卷可參,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避免教召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07月08日
檢察官徐世淵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07月22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1款至第3款及第5款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已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任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及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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