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1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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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2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2191號債權人遠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9樓之1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住○○市○○區○○路0段00號19樓之1
送達代收人 黃湘婷 住○○市○○區○○路○段00號19樓之
1債務人陳○芳住花蓮縣○○鄉○○村00鄰○○0段0之
0號居花蓮縣○○鄉○○路00號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可資參照。且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準用之規定。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陳○芳對於第三人臺○縣○○鄉農會之存款債權,其餘標的不明,而該第三人之所在地係設於台東縣,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移轉管轄至有管轄權之上開法院執行。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定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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