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79號上訴人即原審被告 黃逸凡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被上訴人即原審原告 鄭漢勳 訴訟代理人 王舒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事件,上訴人(原審被告)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上訴裁判費之徵收,則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所明定。復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可供參照。
二、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原審被告對於本院民國107年4月25日106年度訴字第7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07年5月2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10日內補正,而裁定於107年5月3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且期間業已良久,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爰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玉林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書記官廖丁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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