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勞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訴字第90號上訴人 俞宏 科技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福成 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宛珊 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5年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上訴人上訴聲明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勞工法庭法官高瑞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書記官蔡毓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