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1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8120號債權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炳昱 債務人 吳志鴻 債務人吳霖
一、債務人吳志鴻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拾捌萬玖仟玖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期款新台幣壹萬零肆佰玖拾肆元,依約定年息百分之十三計付之懲罰性遲延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吳志鴻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吳霖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