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44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4423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蕭宏澤 債務人 張進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捌仟零貳拾陸元,及其中壹拾壹萬柒仟玖佰貳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下同)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貳萬零叁佰陸拾玖元,及其中壹拾壹萬壹仟壹佰零捌元部分自九十四年七月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