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334號上訴人 江曉英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依慧 等間因108年訴字第1334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02,9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8,77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