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73號上訴人竑運開發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玲 被上訴人 陳斯年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355,000元【計算式:112年公告現值3,100元×占用面積2,050平方公尺)=6,355,000元】,至原審判決主文第2、3項附帶請求上訴人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6,35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9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書記官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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