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除字第49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96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證券無效云云。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本院97年度司催字第966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4個月內,而依聲請人所陳及檢附新聞紙,其登載公示催告之新聞紙日期為97年10月21日,是至98年2月21日申報權利期間屆滿,聲請人本應於98年5月21日前聲請為除權判決,但聲請人遲至98年8月10日方聲請為除權判決,有本院收文章戳蓋於聲請狀可按,已逾3個月之法定期間,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書記官崔青菁┌──────────────────────────────────────────────────┐│股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496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X0000000─九││1│4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