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310號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 介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鈞瑋 律師
王菱 律師共同複代理人 陳銘鴻 律師被告欣鈞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紅霞 被告 彭增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10月31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3年12月1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幽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書記官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