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211號原告 陳秋宏 被告 李亮儀
沈志榮 上列被告等因毀損等案件(105年度易字第59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雅俐
法官黃佳琪法官廖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淵瀛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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