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交簡字第168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交簡字第16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交簡字第1680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玉安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1年度調偵字第3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邱玉安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邱玉安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及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又被告一過失行為同時肇致告訴人 林怡珺許幸蓁 (告訴人許幸蓁業於偵查中撤回告訴,本院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後詳述之)受傷,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論以一過失傷害罪。再被告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事實欄所載之前案記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公共危險,為累犯,此部分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復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個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三、另按案件經檢察官一部起訴,一部不起訴,經法院審理結果,認為不起訴部分與起訴部分均為有罪,且具有單一性,即審判不可分關係,起訴之效力及於全部之犯罪事實,則其不起訴處分無效,法院仍得就其全部加以審判,其一部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全部起訴者亦同(最高法院43年臺上字第69
0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被告所犯過失傷害,其中被害人許幸蓁部分,因該被害人於偵查中業與被告達成和解,被害人遂撤回告訴,並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調偵字第326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見調偵字第326號卷第10頁),惟此部分與被告所犯過失傷害被害人林怡珺過失傷害之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則前揭不起訴處分即為無效,本院自得就被害人林怡珺、許幸蓁過失傷害部分一併審理,附此敘明。
四、爰審酌被告明知酒後駕車對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安全及財產具有高度之危險性,竟仍置大眾行車之公共安全於不顧,於其呼氣所含酒精濃度約每公升0.90毫克仍貿然騎乘機車上路並因而發生車禍肇事致人受傷,對於道路交通安全所生危害不小,且關於酒後駕車之危害性,政府各相關機關業以學校教育、媒體傳播等方式一再宣導,為時甚久,被告應對於該項誡命知之甚詳,猶不知警惕,暨其犯後態度、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迄今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被害人所受之傷勢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其資力、職業及社會地位等節,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本院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部分: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第452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許幸蓁於本件偵查時即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見偵字第2715號第15頁),揆諸前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惟被告此部分犯行與前揭論罪科刑之過失傷害林怡珺之犯行間,具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併予敘明。
六、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簡易庭法官羅森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書記官林銀雀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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