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司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司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司字第217號
聲請人 卜祥琨加達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人登記事件,由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呈報其為加達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惟查,加達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所在地為台北市○○區○○路○○○巷○○號7樓之1,有聲請人提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3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富美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3月18日
書記官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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