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58號
代理人 張素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愷茹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5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81ND000000-0
1
1000
002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ND000000-0
1
1000
003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ND000000-0
1
1000
004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ND000000-0
1
1000
005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ND000000-0
1
1000
006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ND000000-0
1
1000
007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ND000000-0
1
1000
008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ND000000-0
1
1000
009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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