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5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58號

聲請人 陳辰楠 (即 陳水忠 之繼承人)

代理人 張素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愷茹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5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ND000000-0

1

1000

002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ND000000-0

1

1000

003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ND000000-0

1

1000

004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ND000000-0

1

1000

005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ND000000-0

1

1000

006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ND000000-0

1

1000

007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ND000000-0

1

1000

008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ND000000-0

1

1000

009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

1

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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