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122號聲請人 周鄭玉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鳴英 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被繼承人陳鳴英之繼承人暨其繼承系統表暨其繼承人有無向戶籍所在地法院聲明拋棄或限定繼承之備查資料。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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