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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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111號抗告人即相對人 黃智洋 住彰化縣○○鄉○○村○○路000巷00○0號上列聲請人 邱翊雲 因與相對人黃智洋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黃智洋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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