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38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晏君選任辯護人沈宏儒律師
王聖傑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9304、199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本件被告李晏君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秀枝
法官鄭欣怡法官謝當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如君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