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32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320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號債務人丙○○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壹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相對人甲○○於91年10月22日邀相對人丙○○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
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相對人至96年2月14日止累計消費記帳255,107元正未給付。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6年2月14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書記官呂美玲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53209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曾│96年2月1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255107│惠美│││之利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