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1年度新小字第31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新小字第317號

原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黃東榮

被告 羅佳琪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新小字第317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1年7月8日上午10時29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施志遠

書記官黃心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叁仟玖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六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 黃心瑋

法官 施志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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