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70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葉孝杰
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 律師
趙寶珊 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第一審判決(113年度原訴字第92號)而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惟關於辯護人於審理庭爭執詐騙金額多寡等情,是否影響被告得否適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之規定,本院認此部分應再聽取檢辯雙方意見,且鑒於前次審理庭中被告本人未到庭,認亦有再次開庭以探究被告真意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慧珊
法官葉明松
法官黃玉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冠妤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