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8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麟信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緝字第74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3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11年度毒偵緝字第74號被告柯麟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有扣得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無法析離之吸食器(含玻璃球)1組,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鑑室於民國110年3月3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在卷可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聲請法院裁定沒收並諭知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明定之第二級毒品,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103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1年1月27日釋放出所,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74、7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見111年度毒偵緝字第74號卷第59頁正反面)。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吸食器,既殘留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確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就上開違禁物,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黃湘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宮仕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附表: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重量備註一吸食器(含玻璃球)1組毛重12.68公克、淨重、驗餘淨重:量微無法秤重①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②鑑驗報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3月3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實驗室分析編號:DAA3663)(見110年度毒偵字第1158號卷第5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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