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34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田詠丞
(現於法務部○○○○○○○○附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文田詠丞 自民國一一一年七月一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田詠丞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因通緝到案,且前有多次未遵期到庭經通緝始到案之紀錄,現又因欲出境遭逮捕,有逃亡之事實,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1年6月12日執行羈押在案。茲因被告另涉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指揮,於111年7月1日入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附卷可憑,則被告既已另案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而無逃亡之可能,上述羈押原因業因消滅,應自被告前開觀察、勒戒執行起算之日即111年7月1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千棻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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