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5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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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54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進發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5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進發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進發因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依刑法第53條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者,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惟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線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
502號、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足資參照。又被告有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其中一罪先執行期滿後,法院經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後,其在未裁定前已先執行之罪,因嗣後合併他罪定應執行刑之結果,檢察官所換發之執行指揮書,係執行應執行刑,其前已執行之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本件附表編號2、3部分縱已執行完畢,依上開裁判意旨說明,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仍屬適法。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時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各該宣告刑,並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判決確定日期為107年9月17日,其餘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均在此之前,而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及6至12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4、5、13所示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上開13罪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此有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經核與前開併合處罰之要件相符,本院審核檢察官所附相關卷證,認其聲請為正當。又如附表編號4、5所示宣告刑及編號6至11所示宣告刑曾分別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391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019、1478、147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1年11月,然依據上開說明,本院仍應更定其應執行刑,惟應受內部界線之拘束,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顏嘉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晏齊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元折算一日。│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6年11月14日0時26分│107年3月28日│106年12月2日│││許為警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6年度毒偵│桃園地檢107年度毒偵│桃園地檢106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7311號│字第2783號│字第7712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桃簡字第643號│107年度桃簡字第1515│107年度桃簡字第1579││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7年8月23日│107年9月6日│107年9月27日│├───┼────┼──────────┼──────────┼──────────┤││││││││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桃簡字第643號│107年度桃簡字第1515│107年度桃簡字第1579││判決│││號│號││├────┼──────────┼──────────┼──────────┤││判決│107年9月17日│107年10月1日│107年11月2日│││確定日期││││├───┴────┼──────────┼──────────┼──────────┤│備註││已於108年9月19日執畢│已於108年5月19日執畢│└────────┴──────────┴──────────┴──────────┘┌────────┬──────────┬──────────┬──────────┐│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8年2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6年8月12日│107年3月28日│106年12月6日22時5分│││││許回溯2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桃園地檢106年度毒偵││年度案號│第9627、10215號│第9627、10215號│字第7784,107年度毒│││││偵字第1312、1888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391號│107年度訴字第391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019││事實審││││、1478、1479號││├────┼──────────┼──────────┼──────────┤││判決日期│107年11月29日│107年11月29日│108年4月3日│├───┼────┼──────────┼──────────┼──────────┤││││││││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391號│107年度訴字第391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019││判決││││、1478、1479號││├────┼──────────┼──────────┼──────────┤││判決│107年12月25日│107年12月25日│108年4月29日│││確定日期││││├───┴────┼──────────┴──────────┼──────────┤││編號4、5業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391號判決定│編號6至11業經本院以││備註│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107年度審訴字第1019││││、1478、147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元折算一日。│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7年2月15日5時30分│107年3月13日22時10分│106年12月6日│││許為警採尿往前回溯26│許前回溯26小時內某時││││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6年度毒偵│桃園地檢106年度毒偵│桃園地檢106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7784,107年度毒│字第7784,107年度毒│字第7784,107年度毒│││偵字第1312、1888號│偵字第1312、1888號│偵字第1312、1888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019│107年度審訴字第1019│107年度審訴字第1019││事實審││、1478、1479號│、1478、1479號│、1478、1479號││├────┼──────────┼──────────┼──────────┤││判決日期│108年4月3日│108年4月3日│108年4月3日│├───┼────┼──────────┼──────────┼──────────┤││││││││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019│107年度審訴字第1019│107年度審訴字第1019││判決││、1478、1479號│、1478、1479號│、1478、1479號││├────┼──────────┼──────────┼──────────┤││判決│108年4月29日│108年4月29日│108年4月29日│││確定日期││││├───┴────┼──────────┴──────────┴──────────┤││編號6至11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審訴字第1019、1478、1479號判決定應執行││備註│有期徒刑1年11月。│└────────┴────────────────────────────────┘┌────────┬──────────┬──────────┬──────────┐│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業務過失傷害│├────────┼──────────┼──────────┼──────────┤││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元折算一日。│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7年2月14日│107年3月13日│106年7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6年度毒偵│桃園地檢106年度毒偵│桃園地檢107年度調偵││年度案號│字第7784,107年度毒│字第7784,107年度毒│字第1012號│││偵字第1312、1888號│偵字第1312、1888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019│107年度審訴字第1019│108年度審交簡字第2號││事實審││、1478、1479號│、1478、1479號│││├────┼──────────┼──────────┼──────────┤││判決日期│108年4月3日│108年4月3日│108年4月10日│├───┼────┼──────────┼──────────┼──────────┤││││││││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019│107年度審訴字第1019│108年度審交簡字第2號││判決││、1478、1479號│、1478、1479號│││├────┼──────────┼──────────┼──────────┤││判決│108年4月29日│108年4月29日│108年5月6日│││確定日期││││├───┴────┼──────────┴──────────┼──────────┤││編號6至11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審訴字第1019、14│││備註│78、147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編號│13│├────────┼──────────┤│罪名│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7年3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8810號│├───┬────┼──────────┤││││││法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審訴字第66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6月26日│├───┼────┼──────────┤││││││法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審訴字第665││判決││號││├────┼──────────┤││判決│108年7月22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