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92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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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9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9214號聲請人 丁氏碧玄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DAODIEULINH 陶妙玲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確認本件請求之本票究為票據號碼TH429351或TH0000000?並陳報正確之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請求利率及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因狀附本票影本與附表所載票據號碼不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