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3年度附民字第318號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張偉顗 訴訟代理人 杜炳賢 被告 李樹木
許鉛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梁志偉法官許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