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04號抗告人即原告 張淑晶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黃金喜 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6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柯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書記官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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