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嘉簡字第446
號
原 告 邱米專
訴訟代理人 蘇慶良 律師
複 代理人 洪珮綺
被 告 黃信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上午
十時,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楊朝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書記官莊良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