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4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蔣文邦 相對人即債務人 高維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玖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八二五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六五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