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718號聲請人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權利人即 劉趙秀蘭 被代位人號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系爭股票至股票發行公司或股務代理公司辦理股票掛失之證明文件正本。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