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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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2號原告甲○○本件原告與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馬公航空站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下同)叁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98
民事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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