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39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志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1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輝因犯詐欺等參拾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參月。
理由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為附表所示判決所認犯罪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200012451號令公布修正,並於同年0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惟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是被告行為後法律已有變更,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本案經比較新舊法後,認以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將裁判確定前行為人所犯得為易刑處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與不得易刑處分之數罪是否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之權限,改由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後聲請檢察官為之,相較於修正前之舊法剝奪其原得獲易刑處分之機會,自屬較有利於被告,本件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但書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先予敘明。
二、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2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2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此有最高法院91年台非字第32號及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陳志輝因犯如附表所示詐欺等32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案件之相關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附卷可稽,而關於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1至28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至10及編號29至32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不得併合處罰。然查,檢察官之聲請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此有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是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王靖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淑燕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附表:受刑人陳志輝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已減刑)│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9年8月30日│96年1月3日│96年4月30日│├──────┼──────────┼──────────┼──────────┤│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1160號│第20702號等│第20702號等│├─┬────┼──────────┼──────────┼──────────┤││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1度簡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事││117號│1816號│1816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3月15日│102年2月26日│102年2月26日│├─┼────┼──────────┼──────────┼──────────┤││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1度簡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判││117號│1816號│1816號││決├────┼──────────┼──────────┼──────────┤││判決確定│101年4月16日│102年3月22日│102年3月22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執第3709號(編號2-10定有期│││第6510號│徒刑1年6月)││├──────────┴─────────────────────┤││編號1-31曾定有期徒刑14年(臺中地檢103年度執更字第1311號,聲請書│││誤載為103年度執更字第940號)│└──────┴────────────────────────────────┘┌──────┬──────────┬──────────┬──────────┐│編號│4│5│6│├──────┼──────────┼──────────┼──────────┤│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0年8月31日│100年3月22日│100年2月10日│││(原誤載為98.7.24)│││├──────┼──────────┼──────────┼──────────┤│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20702號等│第20702號等│第20702號等│├─┬────┼──────────┼──────────┼──────────┤││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事││1816號│1816號│1816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2月26日│102年2月26日│102年2月26日│├─┼────┼──────────┼──────────┼──────────┤││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判││1816號│1816號│1816號││決├────┼──────────┼──────────┼──────────┤││判決確定│102年3月22日│102年3月22日│102年2月26日│││日期│(原誤載為102.2.26)│││├─┴────┼──────────┼──────────┼──────────┤│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第3709號│││(編號2-10定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1-31曾定有期徒刑14年(臺中地檢103年度執更字第1311號)│└──────┴────────────────────────────────┘┌──────┬──────────┬──────────┬──────────┐│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8年6月19日至7月24日│100年5月10日│100年1月25日│││(原誤載為101.1-4月│(原誤載為100.09.1)│(原誤載為100.1.31)│││間)│││├──────┼──────────┼──────────┼──────────┤│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20702號等│第20702號等│第20702號等│├─┬────┼──────────┼──────────┼──────────┤││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事││1816號│1816號│1816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2月26日│102年2月26日│102年2月26日│├─┼────┼──────────┼──────────┼──────────┤││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判││1816號│1816號│1816號││決├────┼──────────┼──────────┼──────────┤││判決確定│102年2月26日│102年2月26日│102年2月26日│││日期││(原誤載為102.3.22)││├─┴────┼──────────┼──────────┼──────────┤│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第3709號│││(編號2-10定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1-31曾定有期徒刑14年(臺中地檢103年度執更字第1311號)│└──────┴────────────────────────────────┘┌──────┬──────────┬──────────┬──────────┐│編號│10│11│12│├──────┼──────────┼──────────┼──────────┤│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已減刑)│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0年1月13日│96年2月14日│100年1月17日│├──────┼──────────┼──────────┼──────────┤│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20702號等│第20702號等│第20702號等│├─┬────┼──────────┼──────────┼──────────┤││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事││1816號│1816號│1816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2月26日│102年2月26日│102年2月26日│├─┼────┼──────────┼──────────┼──────────┤││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判││1816號│1816號│1816號││決├────┼──────────┼──────────┼──────────┤││判決確定│102年2月26日│102年2月26日│102年2月26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第│臺中地檢103年度執3710號(編號11-24定有期徒│││3709號(編號2-10定有│刑7年)│││期徒刑1年6月)│││├──────────┴─────────────────────┤││編號1-31曾定有期徒刑14年(臺中地檢103年度執更字第1311號)│└──────┴────────────────────────────────┘┌──────┬──────────┬──────────┬──────────┐│編號│13│14│15│├──────┼──────────┼──────────┼──────────┤│罪名│詐欺│詐欺│公司法│├──────┼──────────┼──────────┼──────────┤│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0年5月21日│100年1月26日│100年1月3日│├──────┼──────────┼──────────┼──────────┤│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20702號等│第20702號等│第20702號等│├─┬────┼──────────┼──────────┼──────────┤││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事││1816號│1816號│1816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2月26日│102年2月26日│102年2月26日│├─┼────┼──────────┼──────────┼──────────┤││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判││1816號│1816號│1816號││決├────┼──────────┼──────────┼──────────┤││判決確定│102年2月26日│102年2月26日│102年3月22日│││日期│││(原誤載為102.3.22)│├─┴────┼──────────┼──────────┼──────────┤│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3710號(編號11-24定有期徒刑7年)││├────────────────────────────────┤││編號1-31曾定有期徒刑14年(臺中地檢103年度執更字第1311號)│└──────┴────────────────────────────────┘┌──────┬──────────┬──────────┬──────────┐│編號│16│17│18│├──────┼──────────┼──────────┼──────────┤│罪名│公司法│公司法│公司法│├──────┼──────────┼──────────┼──────────┤│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99年10月28日│99年12月13日│99年4月7日│││(原誤載為100.1.17)││(原誤載為100.5.21)│├──────┼──────────┼──────────┼──────────┤│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20702號等│第20702號等│第20702號等│├─┬────┼──────────┼──────────┼──────────┤││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事││1816號│1816號│1816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2月26日│102年2月26日│102年2月26日│├─┼────┼──────────┼──────────┼──────────┤││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判││1816號│1816號│1816號││決├────┼──────────┼──────────┼──────────┤││判決確定│102年3月22日│102年3月22日│102年3月22日│││日期│(原誤載為102.2.26)│(原誤載為102.2.26)│(原誤載為102.2.26)│├─┴────┼──────────┼──────────┼──────────┤│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3710號(編號11-24定有期徒刑7年)││├────────────────────────────────┤││編號1-31曾定有期徒刑14年(臺中地檢103年度執更字第1311號)│└──────┴────────────────────────────────┘┌──────┬──────────┬──────────┬──────────┐│編號│19│20│21│├──────┼──────────┼──────────┼──────────┤│罪名│公司法│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9年1月15日│100年2月21日│100年6月15日│││(原誤載為100.8.16)│(原誤載為100.5.12)│(原誤載為99.10.12)│├──────┼──────────┼──────────┼──────────┤│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20702號等│第20702號等│第20702號等│├─┬────┼──────────┼──────────┼──────────┤││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事││1816號│1816號│1816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2月26日│102年2月26日│102年2月26日│├─┼────┼──────────┼──────────┼──────────┤││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判││1816號│1816號│1816號││決├────┼──────────┼──────────┼──────────┤││判決確定│102年3月22日│102年2月26日│102年2月26日│││日期││(原誤載為102.3.22)│(原誤載為102.3.22)│├─┴────┼──────────┼──────────┼──────────┤│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3710號(編號11-24定有期徒刑7年)││├────────────────────────────────┤││編號1-31曾定有期徒刑14年(臺中地檢103年度執更字第1311號)│└──────┴────────────────────────────────┘┌──────┬──────────┬──────────┬──────────┐│編號│22│23│24│├──────┼──────────┼──────────┼──────────┤│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0年6月14日│100年6月10日│100年6月13日││││(原誤載為99.10.28)│(原誤載為100.1.25)│├──────┼──────────┼──────────┼──────────┤│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20702號等│第20702號等│第20702號等│├─┬────┼──────────┼──────────┼──────────┤││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事││1816號│1816號│1816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2月26日│102年2月26日│102年2月26日│├─┼────┼──────────┼──────────┼──────────┤││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判││1816號│1816號│1816號││決├────┼──────────┼──────────┼──────────┤││判決確定│102年2月26日│102年2月26日│102年2月26日│││日期│(原誤載為102.3.22)│(原誤載為102.3.22)│(原誤載為102.3.22)│├─┴────┼──────────┼──────────┼──────────┤│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3710號(編號11-24定有期徒刑7年)││├────────────────────────────────┤││編號1-31曾定有期徒刑14年(臺中地檢103年度執更字第1311號)│└──────┴────────────────────────────────┘┌──────┬──────────┬──────────┬──────────┐│編號│25│26│27│├──────┼──────────┼──────────┼──────────┤│罪名│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有價證券│├──────┼──────────┼──────────┼──────────┤│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3年6月│├──────┼──────────┼──────────┼──────────┤│犯罪日期│100年5月17日│100年5月18日│100年5月20日│├──────┼──────────┼──────────┼──────────┤│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27342號等│第27342號等│第27342號等│├─┬────┼──────────┼──────────┼──────────┤││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事││2878號│2878號│2878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5月29日│102年5月29日│102年5月29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判││2878號│2878號│2878號││決├────┼──────────┼──────────┼──────────┤││判決確定│102年8月26日│102年8月26日│102年8月26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3627號(編號25-28定有期徒刑4年10月)││├────────────────────────────────┤││編號1-31曾定有期徒刑14年(臺中地檢103年度執更字第1311號)│└──────┴────────────────────────────────┘┌──────┬──────────┬──────────┬──────────┐│編號│28│29│30│├──────┼──────────┼──────────┼──────────┤│罪名│偽造文書│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法│├──────┼──────────┼──────────┼──────────┤│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0年5月26日│99年1月15日至8月│99年10月至100年4月││││(原誤載為99.8月)│(原誤載為100.4月)│├──────┼──────────┼──────────┼──────────┤│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27342號等│第10255號│第7330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事││2878號│1276號│896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5月29日│102年9月18日│102年12月18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判││2878號│1276號│896號││決├────┼──────────┼──────────┼──────────┤││判決確定│102年8月26日│102年10月7日│103年1月10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3627號(編號25-28│第11246號│第1619號(編號30-31│││定有期徒刑4年10月)││曾定有期徒刑7月)││├──────────┴──────────┴──────────┤││編號1-31曾定有期徒刑14年(臺中地檢103年度執更字第1311號)│└──────┴────────────────────────────────┘┌──────┬──────────┬──────────┬──────────┐│編號│31│32│(以下空白)│├──────┼──────────┼──────────┼──────────┤│罪名│商業會計法│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0年3月至8月│100年9月13日││├──────┼──────────┼──────────┼──────────┤│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7330號│第7497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05年度中簡字│││事││896號│第829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2月18日│105年5月31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05年度中簡字│││判││896號│第829號│││決├────┼──────────┼──────────┼──────────┤││判決確定│103年1月10日│105年7月4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619號(編號30-31│第10405號││││曾定有期徒刑7月)││││├──────────┤││││編號1-31曾定有期徒刑│││││14年(臺中地檢103年│││││度執更字第13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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