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578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4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驗餘淨重零點壹叁柒伍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記載外,並補充如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
淨重為0.1390公克,取樣0.0015公克,驗餘淨重0.1375公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
,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
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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