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09號聲請人 黃麗文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書記官許哲萍附件:
㈠聲請人表示曾經債務協商成立,請說明毀諾原因、時間,及有
何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與證據?並應提供債務協商成立相關資料、毀諾當年度財產及所得資料。
㈡金融機構對於曾經協商成立而毀諾之債務人,業已提供「毀諾
後個別一致性協商」之管道予債務人,請說明提起本件聲請前是否曾申辦此協商程序?如有,請說明協商經過及結果;如否,請於一個月內逕向最大債權銀行國泰世華銀行詢問辦理,並將最大債權銀行提供之條件,徵詢其餘債權人是否比照辦理事宜,並應於完成協商後,陳報已知之債權額及與各債權人協商結果,如欲由法院安排調解,請另具狀提出聲請。
㈢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聲請本件更生前兩年收
入來源為臨時工之薪資,請聲請人提出聲請本件更生前兩年起迄今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工作單位開立之薪資單、薪資袋(需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即使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含電話及地址)?每日薪資若干?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㈣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聲請本件更生前兩年收
入總計360,000元,每月約15,000元,請說明每月薪資低於勞工最低基本工資之原因為何?聲請人之工作時數是否符合勞基法之最低標準(即每日工作時數八小時,或每二週工作時數84小時),如未達上開時數,請詳述每月工作時數及時薪?另聲請人於閒暇之際,是否另行兼差增加收入?如有請說明兼差工作之公司名稱(或雇主姓名)、電話、工作時數及每月兼差增加之收入;如無,亦請說明有何未能積極尋求增加收入之事由?㈤請說明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
、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㈥如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
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㈦提出聲請人之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請補提出並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㈧聲請人稱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惟依聯徵中心之債權人清冊
顯示,聲請人為「和歡冷飲店」、「悅來茶閣」之負責人,故應說明自何時起迄至何時止擔任「和歡冷飲店」、「悅來茶閣」之負責人?最近五年內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何?聲請人對「和歡冷飲店」及「悅來茶閣」,現有無任何財產上之權利?應併提出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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