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7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抗字第7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人於死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七三九號再抗告人甲○○
乙○○上列再抗告人等因丙○○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八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六一三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甲○○、乙○○因丙○○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法官徐昌錦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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